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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广建与李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建,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李寨乡人。被执行人李志琴,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张广建与李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李志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广建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广建负担。判决生效后,张广建未履行判决内容,李志琴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广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张广建无存款、无股权,也无固定的收入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其未履行的20000元借款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5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3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方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