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立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蒋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波,蒋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立初字第00856号起诉人蒋波,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起诉人蒋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司法部(2015)司复函25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责令司法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蒋波在起诉材料中声称其为重度抑郁症精神病,不能合法有效处分有关法律事务。经审查决定,我院向蒋波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提交其法定代理人的相关材料。蒋波拒绝补正,并在致我院的函件中表明:“由于我处于精神病病程中,不能认定我的陈述的合法性,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及不利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设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本起诉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蒋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蕾蕾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