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伟建与何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建,何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992-1号申请执行人罗伟建,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何安明,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罗伟建与被执行人何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4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伟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90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分配11700元。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