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25号原告贾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政军,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25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