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25号原告贾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政军,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25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