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834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高某,工人。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朋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璇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755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1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持B2类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王某沿平度市南村镇宗家埠村中心南北水泥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南村镇宗家埠村交叉路口处超车,与顺行在前左拐弯的宋连平持C1类驾驶证驾驶的无牌泰山牌-180小型轮式拖拉机相撞,致二车损坏,高某、王某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连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小苗无责任。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王某的父母达成协议,鉴于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王某是夫妻关系,且二人有一男孩,所以,只要高某对王某的父母有一定的扶养义务,他们保证以后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高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