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炳辉与龚多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辉,龚多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吴炳辉,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昭阳街道古城路居委会居民,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张家祥,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多福,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下沙镇居民,住邵武市。原告吴炳辉与被告龚多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炳辉的委托代理人张家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多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炳辉诉称,2014年7月25日约7时30分,原告途径古城路托幼门前路段,被被告龚多福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刮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经邵武市立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此次事故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0,057.14元,后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全部医疗费,原告放弃其他赔偿项目。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支付了19,800元,并于2014年7月29日出具15,000元的借条一份,之后原告女儿从市立医院退回被告支付的4742.86元,故被告尚欠10,257.1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龚多福赔偿原告医疗费10,257.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龚多福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被告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证2.市立医院出院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证3.住院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057.14元。证4.借条,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15,000元,后原告从市立医院退4742.8元,被告还欠原告10,257.14元。本院认为,被告龚多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来源合法,内容明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龚多福没有举证。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7月25日7时25分许,被告龚多福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邵武市古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肇事地段与原告吴炳辉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邵武市立医院救治,住院19天,出院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原告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30,057.14元,被告龚多福共垫付了19,800元。2015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15,000元,实为原告预缴到医院账户的医疗费,治疗终结后,原告从医院退回4742.86元。此次事故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龚多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出院后,多次向被告主张医疗费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起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龚多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失,故原告的医疗费30,057.14元应由被告全部承担,扣除被告已付的19,800元,还应承担10,257.14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多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多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炳辉医疗费10,257.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龚多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立韬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玲燕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