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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笑与被告赵东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陕西省耀州区人。被告赵某,男,民族、籍贯同原告,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理由正当,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西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