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水清、郑言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水清,郑言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99号申请人:江水清。申请人:郑言乐。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江水清与申请人郑言乐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153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叶荣耀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江水清与申请人郑言乐因合伙协议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并经本院修正征得双方申请人同意,达成协议如下:郑言乐于2015年10月19日归还江水清欠款12000元,如未按时归还,则于2016年春节之前归还14425.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荣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祝琼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