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89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徐学英。被告:李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