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念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21时30分许,王某(另案处理)无证驾驶鄂K×××××号小型轿车,在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远翔国际俱乐部俱乐部门口,与方卓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载着杨鑫、万艺成、方雨婷三人)相撞,造成杨鑫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卓、万艺成、方雨婷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并打电话叫被告人李某到事故现场为其顶替。当晚22时许,云梦县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调查时,被告人李某向交警谎称自己在驾驶K4C213号小型轿车,是肇事司机。在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经民警多次询问、讯问,被告人李某均作了其驾车肇事的虚假陈述,企图帮助王某逃避罪责。导致云梦县公安局对其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鄂K×××××号肇事车辆;2、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3、证人王某、张某、余某、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5、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关永强审 判 员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潘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