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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黄山福洛斯岩棉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黄山福洛斯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386-2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金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山福洛斯岩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陈钟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山福洛斯岩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申担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现正在进行处置当中,经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申担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