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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藤执恢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琼芳与卢军生、卢兆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琼芳,卢军生,卢兆才,卢日生,卢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藤执恢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黄琼芳,(又名黄凤英),农民。被执行人卢军生,农民。被执行人卢兆才,农民。被执行人卢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卢逢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梧民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黄琼芳与卢军生、卢兆才、卢日生、卢逢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申请执行标的13785元及迟延履行金。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军生在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鸡信用社账户(账号:41×××89)有存款16008.60元;被执行人卢兆才在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鸡信用社账户(账号:41×××08)有存款2344.0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卢军生在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鸡信用社账户(账号:41×××89)的存款16000元元到本院指定账户,以偿还本案债务。二、划拨被执行人卢军生在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鸡信用社账户(账号:41×××08)的存款2300元到本院指定账户,以偿还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黄深功审判员  廖英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