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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阳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马洪海与王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海,王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阳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马洪海,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荣田,山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洪(弘),农民。原告马洪海与被告王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洪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洪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洪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马洪海负担。审 判 长  秘秀英审 判 员  赵芳德人民陪审员  崔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