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阳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马洪海与王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海,王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阳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马洪海,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荣田,山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洪(弘),农民。原告马洪海与被告王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洪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长洪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洪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马洪海负担。审 判 长 秘秀英审 判 员 赵芳德人民陪审员 崔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