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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梁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7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辩护人左丽竹,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辩护人刘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人于2015年5月2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梁某、张某合伙开设赌博游戏厅,由梁某提供游戏机,张某通过房屋中介承租本市雁塔区某某KTV三楼作为场地,5月20日左右,游戏厅开始营业。5月29日,民警在治安检查中发现该游戏厅,当场查获游戏机99台、赌资5726元,当场抓获梁某、张某和参赌人员及服务员。经公安机关认定,被扣机型共99台(142台位)均具有赌博功能。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四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梁某、张某的供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人陈某、李某、郭某、韩某、王某、马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认定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28日止)。三、赃款5726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人民陪审员  王荣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