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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诉吴冬荣、林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吴冬荣,林爱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负责人高清,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华辉,该支行经理。被告吴冬荣,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被告林爱珍,女,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诉被告吴冬荣、林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承担。审判长  陈宏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执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