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恢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某某给付医疗费等费用28098.4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共计2834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肖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案件款20000元,本案执行全部结束。现肖某某已将案件款20000元给付张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