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周商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阴同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腾达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同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腾达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周商初字第0319号原告江阴同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伞墩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勃,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腾达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葛庄村。法定代表人郭春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旭玲,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同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腾达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同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同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同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192元(江阴同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同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巴益军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人民陪审员 曹伶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缪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