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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辉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吉林省辉南县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广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自2014年7月前后参与办理假证,2014年12月至案发,刘某甲为辉南县内居民办理了多个假学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本、印章等,获利2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辩解,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获利2万元有异议。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我只是受雇佣涂电话号码,涂料都是上线提供的。2014年12月后,上线给了我用的电话号码,如果有人要做假证件,联系我后把想做的东西传到我的邮箱里,我再传给上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7月前后,受办理假证人雇佣在辉南县、柳河县用涂料将他人办假证信息涂盖,从中获利6000余元。2014年12月开始参与办理假证件,刘某甲将用于办假证的电话号“1524544****”、“1582295****”涂到居民墙上,通过QQ邮箱传递办证信息,由上线制作假证件进行邮寄、收费,刘某甲按收取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获利。截止案发,刘某甲为他人伪造毕业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明、荣誉证书十二本。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伪造的证件十二个,扣押涉案电脑主机一台、电话号码模具五个、账本二个、记号笔二十二个、呼死你手机三十三个、OPPO手机一部及电话卡二个。上述事实,由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案发报告、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墙面喷有“1582295****”号码的现场照片;扣押电脑、电话号码模具、记号笔等物品的清单;远程勘验记录、邮箱里保存的信息记录;账本二册;证人周某某、刘某乙、史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付某某、孙某某、刘某丙、赵某某、刘某丁、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高校毕业证书,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奇审 判 员  井丽纯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云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