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舞钢市枣林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舞钢市枣林供销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舞钢市枣林供销合作社;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舞钢市枣林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舞钢市枣林供销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14年1月13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共计535554.51元人民币,约定1个月一次性付清欠款,如不付清利息按照现行农信社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下余485554.51元未付清。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485554.51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137%从2014年1月13日至7月7日共计98269.5元。被告舞钢市枣林供销合作社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徐某某从原告处承建了舞钢市枣林供销合作社商务楼。2014年1月13日被告舞钢市枣林供销合作社向原告徐某某出具欠条,写明“今欠徐某某枣林供销社工程款伍拾叁万伍仟伍佰伍拾肆元伍角壹分(535554.51元)”。后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下余485554.51元未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我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徐某某当庭陈述及原告徐某某向我院提交的欠条1份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舞钢市枣林供销合作社就其拖欠的工程款向原告徐某某出具欠条后,未能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485554.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之间并没有进行书面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原告要求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所欠付工程款485554.5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欠款之日2014年1月13日计算至2015年7月7日利息共计43761.95元。原告徐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缺乏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舞钢市枣林供销合作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工程款485554.51元、利息43761.95元,共计529316.46元;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63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138元,由被告舞钢市枣林供合作社负担9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军审 判 员 郑康乐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由于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付款违约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