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传明与李庆森、姚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传明,李庆森,姚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09-2号申请执行人郭传明,(武警浙江省总队温州市支队),警官证号:浙字第103188号。被执行人李庆森。被执行人姚芳芳。关于申请执行人郭传明与被执行人李庆森、姚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庆森名下牌号浙C×××××五菱牌汽车,已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8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89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