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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6276号原告周某某,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培栋,男,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培栋、被告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2月1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2年10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隐瞒婚前刑事犯罪事实,2013年12月18日,被告再次因诈骗罪判刑入狱,2015年5月18日出狱,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许某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诉的谈婚、结婚、孩子出生时间均属实。我婚前犯罪的事实,原告在婚前就已经清楚,因我们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5月18日出狱后,因我们缺乏沟通,产生误会,才致使我们关系不睦,现我们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2月1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2年10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许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婚前于2007年9月曾因诈骗罪在金昌监狱服刑至2011年2月18日,2013年12月18日,被告再次因诈骗罪再金昌监狱服刑至2014年12月底,原告多次都按照监狱的规定看望被告,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出狱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一周,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所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较好,且已生育子女,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于2013年13月因诈骗罪入狱,但原、被告均能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原告还能按期探监,希望好好改造,说明原、被告婚后婚姻基础牢固,感情较好。在被告出狱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而分居,但并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考虑孩子尚小,都从自身找不是,加强沟通,给予对方足够的信任、宽容、尊重和理解,还是能够和好生活的。故本院希望原、被告都能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给对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对待自己的婚姻要深思熟虑后再下结论。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