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执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燕与王万明、秦爱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燕,王万明,秦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委托代理人吴宝勇,仪征市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万明。被执行人秦爱香。杨燕与王万明、秦爱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仪陈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万明、秦爱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22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万明已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5000元,余款本院在金融等部门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仪陈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经童金执行员  洪茂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