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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乐可雯与王智,覃强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乐可雯,身份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罗长庚,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智,身份证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覃强生,身份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原告乐可雯诉被告王智、被告覃强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可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因撤诉减半为163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275元,本院退回原告1637.5元)。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