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杨清文与杨国丰、崔志财、黄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文,杨国丰,崔志财,黄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38-2号申请执行人杨清文,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庆阳农场客运站职工。被执行人杨国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延寿县农行庆阳分理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崔志财,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延寿县农行庆阳分理处职员。被执行人黄继伟,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杨清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丰、崔志财、黄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的(2015)绥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国丰在中国农业银行延寿县xx行账号xx存款5400元。扣划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成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