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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源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源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48号申请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7349602-3。法定代表人赵戈,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菊、徐秀英,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孙长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源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静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经开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源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阳国家大学科技城管理委员会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