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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小琴与景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琴,景海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吴小琴。委托代理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海燕。原告吴小琴诉被告景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吴小琴撤回对被告景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吴小琴负担。审判员 米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