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小琴与景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琴,景海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吴小琴。委托代理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海燕。原告吴小琴诉被告景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吴小琴撤回对被告景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吴小琴负担。审判员 米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