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坤与刘雅国、朱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刘雅国,朱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60-1号申请执行人刘坤,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生,湖北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辛榨乡辛榨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74********。被执行人刘雅国。被执行人朱亚军。系刘雅国之夫。申请执行人刘坤与被执行人刘雅国、朱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刘坤与被告刘雅国于2011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被告刘雅国、朱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刘坤办理位于安陆市辛榨乡辛榨村2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被执行人刘雅国位于辛榨乡辛榨村2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刘坤。安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答复:该房产已被安陆法院因洪升平与刘雅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采取了财产保全查封措施,目前该房产已经处于查封状态,不能过户。经查,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洪升平与刘雅国民间借货纠纷一案,2014年3月25日经洪升平申请本院作出了(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468-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刘雅国所有的座落于安陆市辛榨乡辛榨村2组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安陆市辛榨乡字第A040783号)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宗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