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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嫦玉与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嫦玉,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251-1号原告王嫦玉,女,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3-03栋108、109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被告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行政公馆9层。法定代表人林亚子。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嫦玉与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嫦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湖南恒一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被告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