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吕梁市慧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孝义市惠远铝煤有限公司、胡新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市慧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孝义市惠远铝煤有限公司,胡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市慧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北大街吕梁会馆对面。法定代表人袁锦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孝义市惠远铝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大城村。法定代表人胡新全,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新全,山西��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大虢城村东头街04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孝义市惠远铝煤有限公司、胡新全的银行存款2769982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