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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正良、马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良,男,汉族,1956年10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红兵,男,回族,1961年4月25日出生。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商丘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正良、马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阳光财险商丘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华审判员 陈君善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