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曾钟池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56号罪犯曾钟池。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雨法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钟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曾钟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潭中刑终字第30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曾钟池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曾钟池的量刑部分;上诉人曾钟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曾钟池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曾钟池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钟池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曾钟池共获得奖励分182.1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1万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钟池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审理期间主动缴付财产履行部分财产刑,检察机关认为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同意提请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钟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