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农民。被执行人胡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何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72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何某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修执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登林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代理审判员 巫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大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