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3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广杰与刘赤军、于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杰,刘赤军,于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3003-1号原告陈广杰,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刘赤军,男,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于维成,男,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广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退回原告陈广杰331.5元,减半收取的331.5元及财产保全费365元由原告陈广杰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木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