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588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殷某,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屯兰矿选煤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聂某甲,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钢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某甲、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经父母介绍认识,于201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共生活两个月,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多次与我说被告与我的另一个朋友更为合适,应该和她结婚,原告始终忍让,被告与原告不止一次说他应该找一个对他事业有帮助的人结婚。××××年××月中旬,被告多次和我父母,还有他父母提出离婚,甚至经常跟我讲他后悔结婚,而且在2015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法三章》来约束被告不提出离婚,可夫妻感情的事情不是靠协议来约束的,至今为止,我与被告可以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也可以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我们之间的事情被告家人经常来我家闹事,被告父亲来到我家要将我强行带走,当时我连死的心都有,想从五层跳下去,他指着我说:“你跳吧”。他家经常来闹事,我父母无奈报警,就在昨晚7:40左右,被告家里八九个人来我家闹事,现在我和被告无法再继续生活,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夫妻婚后生活虽偶有矛盾,但远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年初经亲友介绍认识并很快相恋。由于两家大人原本熟识,因此,二人相处一直融洽并且情投意合。在经过较长时间相处了解和慎重考虑后,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结婚登记。2015年5月6日正式举办婚礼。婚后,被告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生活上,均对原告言听计从,挣回来的工资全部上交,生活上主动承担了家里的主要家务,平时对原告更是照顾有加,夫妻感情较为和睦。至于原告诉称“婚后经常争吵”,完全属于新婚夫妻感情磨合期的正常现象。原告年龄较小,爱耍小孩子脾气,但被告都能大度包容,所谓《约法三章》完全是夫妻二人求同存异、进行良性沟通后得出的结果,完全是具有建设性的夫妻行为规范,并非要约束夫妻感情。被告及家人对亲家人一直很是尊重,在原告负气回娘家后,被告父母几次三番谦卑主动的去亲家解释说情,求原告回婆家,如何说成是闹事?纯属无稽之谈。总之,被告认为夫妻二人感情深厚,偶有摩擦也属正常,只要及时沟通将误会消除,还有和好可能,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二、被告为了将原告风风光光娶进门,耗尽家资,向其交付了近11万元的彩礼,对于该事实请法院予以依法确认。被告父母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含辛茹苦拉扯了两个儿子长大成人,前两年给被告花钱刚办了矿上的工作,买了房,紧接着又给被告弟弟花钱办了工作,家里早已入不敷出。面对与原告这桩当时看来还算门当户对的婚事,父母只盼被告能早日成家,对于原告家人提出的高额彩礼钱的要求,明知无法负担,为了儿子的幸福却也只得接受。为此,被告一家耗尽全部家资向原告交付了11万的彩礼钱,然而原告在起诉状当中却没有只言片语,着实令人费解。三、原、被告婚后除了二人工资,双方的亲属的认亲红包等其他馈赠以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1、被告与原告在婚礼上收到的红包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被告与原告订婚以来,原告在婆家收到认亲红包、见面礼、开箱等各项费用共计37734元及一部苹果5S,在娘家收到红包约6000元。被告认为:上述财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亲朋好友对二人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故必要时,原告应当返还一半。2、原告的陪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与原告结婚当日,原告陪嫁为:5万元支票,3333元现金,钻戒一件、金手镯一件、金项链一件、金戒指一件、手表一块、银元宝一对、首饰盒一件及其他生活用品。被告认为:上述财产应当被视为原告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大妻双方共同所有。故必要时,原告应当返还一半。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婚姻并非儿戏,因此不同意离婚,请法庭在依法确认彩礼、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给夫妻双方彼此冷静、修补关系的机会,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有:1、约法三章(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非常薄弱,也能证明被告不止一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原被告结婚40余天,多次提出离婚,非常损害夫妻感情,双方均签字摁印,说明双方也都认可的。2、短信,拟证明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P32页能证明被告想尽早结束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3、彩礼开销明细,拟证明彩礼及使用状况。被告一共给了11万元的彩礼,除去花费还剩5万元。被告杨某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表示:《约法三章》(复印件)我方认为是二人对婚后如何相处达成了一致意见。我方认为这个属于夫妻行为规范,体现了原被告在生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说明双方感情比较深厚,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其关联性不认可。对被告给原告发的短信,就其关联性来看是被告一种负气的表示,从内容上看也是,证明双方在一直在进行沟通。对彩礼开销明细的资金去向我方不予认可,但是能证明被告是支付了原告11万元的彩礼。被告杨某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二姑的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拟证明被告二姑给了原被告1200元。2、被告三姑的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拟证明被告三姑等给了原被告4200元。3、被告父亲的证明及视频资料,拟证明被告父母赠与原、被告49202元。4、被告奶奶的证明及视频资料,拟证明被告奶奶给了4132元。5、被告两个舅舅给红包的视频资料,拟证明被告两个舅舅给原被告800元。6、陪嫁明细单,拟证明原告的陪嫁。原告王某对被告杨某提交的证据均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约法三章》,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短信其中有被告想结束婚姻的言辞也有希望和好的言辞,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彩礼开销明细,被告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杨某提交的被告二姑、三姑、父亲、奶奶、两个舅舅等的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陪嫁明细单原告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于2014年4月经父母介绍认识,于201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6日正式举办结婚典礼仪式。被告杨某为结婚支付原告王某彩礼11万元。被告虽陈述原、被告结婚时双方父母亲戚赠与了礼金等,但未能证明双方现有的共同财产,且原告不认可。其夫妻共同财产不予认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构建一个和睦的家庭。故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光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