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昌新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244号原告赵昌新,农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247号第三层。负责人孟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晓,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升,该公司职员。原告赵昌新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徐州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昌新、被告长安保险徐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晓、李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昌新诉称,2012年4月19日,原告为其苏C×××××汽车购买了被告保险时长12个月的交通事故保险。2013年1月28日下午,原告驾驶该车于203县道张集吴邵村境内与行人李广书发生交通事故。李广书受伤,经CT检查,李广书劲椎受损,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右肋第12根肋骨断裂,医生诊断,其有长期瘫痪,终生瘫痪的可能,并有脑积水、脑萎缩,永久失忆的可能。原告经和李广书之子李全社协商,原告代工被告先期赔偿李广书5万元,李全社代李广书签收5万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代为垫付的5万元。被告长安保险徐州支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故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诉求金额有异议。对原告诉求的伤者的病情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15时40分,原告驾驶苏C×××××三轮汽车沿203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5KM+650M处时,与其前方同方向靠道路右侧步行的李广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广书受伤。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赵昌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广书无责任。李广书受伤当日,即被送至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3月1日出院,李广书共花医疗费25764.01元,出院医嘱休息6个月(半年)。2013年3月1日,原告赵昌新与李广书之子李全社签订协议,赵昌新再赔偿李广书3.5万元。当日,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次协商,赵昌新给付李广书5万元,李全社向赵昌新出具了5万元的收条。原告赵昌新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其5万元。另查明,李广书1933年2月20日出生。赵昌新为其苏C×××××汽车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20日0时0分至2013年4月19日24时0分止。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昌新与李广书发生交通事故,是因赵昌新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赵昌新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予以赔偿。赵昌新所驾驶车辆在被告长安保险徐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因此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现赵昌新已赔偿了李广书的损失,因此其有权向被告追偿。其追偿还的范围应当是长安保险徐州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赔偿李广书的限额。李广书已受伤时已82岁,且医疗费已超过1万元,因此被告应当赔偿李广书仅是医疗费1万元及相应的护理费,因李广书受伤后一直卧床至其去世,因此护理费应当自其受伤计算至去世。误工费为595天×50元/天,计29750元,根据李广书的伤情,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昌新4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提海人民陪审员 华振宇人民陪审员 周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