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甘肃嘉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甘肃嘉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55号原告王秀英。委托代理人尚立忠,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嘉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法定代表人茅安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诉被告甘肃嘉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王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