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7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建与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海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海峰,高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720-4号原告杨建。委托代理人丛昌林,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新建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许应兵。委托代理人冯晓新,系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何海峰。被告高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与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海峰、高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杨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滢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