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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尚凡和与郭永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尚凡和,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永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尚凡和与被执行人郭永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利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永茂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27000元至利津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