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碧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97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高碧力。现于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本院(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高碧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没收高碧力个人全部财产。此外,高碧力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高碧力的财产情况,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华兴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南昌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调查了被执行人高碧力的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高碧力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碧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广东省高明监狱对高碧力进行提审,至今亦未查找到高碧力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高碧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4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承怡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