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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阿科斯姆塑胶有限公司与孙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阿科斯姆塑胶有限公司,孙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350号原告:杭州阿科斯姆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城。委托代理人:杨利飞、顾莉敏。被告:孙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阿科斯姆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阿科斯姆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阿科斯姆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阿科斯姆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阿科斯姆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杭州阿科斯姆塑胶有限公司。审 判 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