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9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雷与杨巧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杨巧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901-1号原告张雷,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小花(系原告姑姑),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巧凤,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与被告杨巧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慧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