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华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华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304号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043号。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忠延,男,1974年8月5日出生。被告邢华初,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邢华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