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钟爱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钟爱,男,汉族,1930年7月23日生。上诉人李钟爱因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线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诉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钟爱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被起诉人南京线路公司原党委拒不执行劳动局给起诉人的公函调令,致使起诉人未能办成离休,现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南京线路公司恢复起诉人原公职。原审法院查明,南京市公安局于1980年7月31日作出《关于撤销李钟爱同志劳动教养的决定》称,对起诉人收容劳动教养不当,撤销1958年4月28日宁劳养字第0144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1986年10月18日,南京市劳动局向南京线路器材厂发出《关于落实政策人员安置的批复》称,起诉人因错案,现要求仍回原单位工作,经研究同意恢复全民待遇。1986年12月6日,水利电力部南京线路器材厂作出《关于恢复李钟爱同志全民职工待遇的报告》称,同意恢复起诉人全民职工待遇,并调至南京第三化工机械厂。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要求被起诉人南京线路公司恢复其公职,属于有关机关落实政策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裁定对起诉人李钟爱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上诉人李钟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南京线路器材厂的错案几十年没有解决,是违法行为;南京市公安局和劳动局1980年和1986年都有调令,要求线路器材厂把上诉人调回原厂恢复全民待遇、恢复公职,可线路器材厂把南京市劳动局的调令从1986年起放到上诉人的档案袋内一压又是几十年,至今上诉人不得而知。综上,请求法院应当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李钟爱起诉要求南京线路公司恢复其公职,该诉请所涉及的内容应通过有关机关落实政策来解决,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李钟爱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 宏代理审判员 施海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