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鑫融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漳州市鑫融典当有限公司,杨明哲,杨嘉毅,陈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鑫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天翔世家4号楼9号,组织代码57700247-3。被执行人杨明哲,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杨嘉毅,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春华,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鑫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明哲、杨嘉毅、陈春华典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