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雪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雪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委托代理人:田广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赛,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雪岩,男,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雪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