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8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潘佳赐与倪挺、邵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8055号原告潘佳赐。委托代理人侯莉洁,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挺。委托代理人吴奔,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佩华。原告潘佳赐与被告倪挺、邵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珺莹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傅胤胤、代理审判员范珺莹、人民陪审员张慧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佳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莉洁,被告倪挺(仅参与第一次庭审)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佩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佳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倪挺系朋友关系。被告倪挺因生意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原告2013年3月30日至12月24日之间多次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被告倪挺共计人民币4,455,200元,期间亦有陆续还款,但自2013年10月起,被告倪挺不再还款,2014年1月原告前往催讨时,经双方结算,被告倪挺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240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还款,利息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索要债务,但需给予一定合理期限。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倪挺仍未能履行其还款义务。又因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4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倪挺辩称,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其从事金融借贷,借款用于出借给第三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作为其个人债务,与其妻邵佩华无关。被告邵佩华未具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倪挺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2013年3月起,被告倪挺因经营之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4年1月经与原告结算后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向原告借款240万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又约定,如逾期归还,则(1)借款期内按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三个月之后的利息按(1)中利息的2倍计算。之后,被告倪挺未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5年5月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借款合同、借条、银行明细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倪挺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借款合同等证据所证实,被告倪挺理应及时履行清偿义务。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随时催讨,根据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利息计算的约定,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利息,在双方约定范围之内,且无悖于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邵佩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挺、邵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佳赐借款240万元,并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以24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偿付原告潘佳赐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93元(原告潘佳赐已预交),由被告倪挺、邵佩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胤胤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