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逯宝英诉王江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逯某某,女,汉族,住邢台县浆水镇寨沟村。委托代理人霍艳丽,邢台县会宁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邢台县浆水镇浆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