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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尤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浩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南平市延平区东坑横排平安新村东横三路39号,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的大福牌踏板摩托车(车架号:L5DTCJD64EHG00034)盗走。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95元。现该车已追回,返还被害人高某某。2.2015年3月22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到尤溪县联合乡惠州村利众商店,将被害人欧阳某某放置于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96.5元、电脑主机、显示屏、音箱各1台及各品牌整条香烟33条、各品牌整包香烟18包等物盗走。经尤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显示屏、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203元。该电脑主机、被盗现金现已追回,返还被害人欧阳某某。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尤溪县洋中镇后楼一砖厂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踏板摩托车一辆、电脑主机一台(均为照片);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收款收据复印件、被告人黄某某入住旅馆信息等;被害人高某某、欧阳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尤价认(2015)27号《关于被盗的摩托车等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639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当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所得赃物继续予以追缴,无法追缴的,折价返还被害人欧阳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思敏(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