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人。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全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登记结婚,2007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性格不和,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钰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于2005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结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可,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已经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双方均应珍惜,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信互让,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