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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7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1700.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城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自: